铁路总公司原总经理杨小伟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数罪并罚,法院依法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作出严惩,彰显了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,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中国铁路总公司(现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)党组书记、总经理杨小伟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3年至2022年期间,被告人杨小伟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,铁道部政治部主任,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、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、企业经营、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1.06亿余元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杨小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鉴于杨小伟到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,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:以受贿罪判处杨小伟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杨小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这一判决再次彰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“零容忍”态度,无论职务高低,只要触犯党纪国法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,杨小伟作为曾经的主管铁路运输和建设的“一把手”,未能守住底线,最终身陷囹圄,其教训深刻,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其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决,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

